(招标编号:CHDTDZ058/19-QT-418)
一、 招标条件
华电喀什能源 电气二次组合设备及预制舱打捆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2.2.1喀什华电“两个联营”配套新能源项目总装机容量264万千瓦,配套建设3座220kV升压汇集站等附属设施;华电喀什地区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独立储能项目新建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储能功率100万千瓦,储能时长4小时;新疆华电乌鲁木齐光伏基地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独立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北沙窝光伏基地规划建设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独立新型电化学储能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喀什华电“两个联营”配套新能源项目暂定于2025年0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设备交货;华电喀什地区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独立储能项目暂定于2025年05月15日前完成全部设备交货;新疆华电乌鲁木齐光伏基地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独立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暂定于2025年05月15日前完成全部设备交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电力设备安装-电气二次组合设备及预制舱打捆(CHDTDZ058/19-QT-41801):二次设备及预制舱、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储能发电设备监控系统、远动保护、继电保护设备、相量测量装置、故障录波系统设备、安全稳定控制、通信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控制电源系统、调度数据网及二次安防设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视频监控、门禁系统、消防火灾报警系统、五防系统及设备、一体化电源设备、微型纵向加密认证装置、微型环网交换机、电子围栏等。包括上述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等)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装配、包装运输及交货;参加现场开箱检查;提供安装、调试指导;参与现场试验、试运行和验收;负责性能试验服务等。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电力设备安装-电气二次组合设备及预制舱打捆】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所生产的二次保护和综合自动化设备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9.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 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运时间为准),至少2 项投运合同业绩,每项投运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20kV 及以上升压汇集站成套电气二次设备的投运合同业绩; (2)220kV 及以上变电站成套电气二次设备的投运合同业绩; 每项合同范围必须具有二次保护、综合自动化、通信安防及涉网设备; 10.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并能反映出招标人业绩要求: (1)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投标人应真实有效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并明显在合同中体现出招标人业绩要求,如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无法判断合同业绩有效性时将予以否决;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原件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项目 联系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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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