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套含有粉尘收集器和除尘风机的的密闭投料系统供货业绩,其中除尘风机的风量至少为3000Nm3/h,并提供业绩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 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数量、设备规格型号、设备重量及到货验收材料。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上述信息或者无法提供到货验收证明材料的,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如图纸、用户证明或公开发行的信息等),以证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与业绩门槛相关的参数须在提交的文件中用红色方框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