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MW/321MWh独立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QWSX2604002-GC)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
一、招标条件 本100MW/321MWh独立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M1100000048005455001),已获侯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项目代码:2511-141061-89-05-492849 文件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独立混合储能电站,储能系统由飞轮储能系统和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组成,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00MW/321MWh,其中飞轮储能的装机容量:20MW/1MWh,磷酸铁锂储能的装机容量为80MW/320MWh。配套建设一座220kV 升压站,主变容量1x100MVA,最终以一回220kV 线路接入元工220kV 升压站的220kV 母线,新建送出线路长度约0.6km,导线选用2*JL/G1A-300 钢芯铝绞线。升压站内主要建筑物有综合楼和辅助用房,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0.89亩。 2.2建设 (2)设备材料采购:储能电站的全部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系统相关设备、变配电设备等;以及主要设备的监造工作;全流程配套服务:负责设备材料的到货检验、装卸运输、二次倒运;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开展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人员培训,供应消耗品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 (3)施工范围: 储能电站的全部临建、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及设备基础;站内外道路、围墙、大门工程、绿化、给排水系统及所有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水环保、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等所有室外配套工程; (4)其他: ①办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所有许可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包含招标人已经办理完成的各项批复及手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备案手续,电力质检、防雷、消防、劳动卫生等;②办理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等备案及验收工作;完成环境保护监测(包括电磁辐射监测)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③办理项目并网前、后的各项试验及验收手续,取得相应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能质量测试、保护定值计算、二次安防评估、各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及并网、电池储能系统满足电网验收要求的到货至并网各阶段第三方检测等,最终满足正常运行要求;④承担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相关民事协调工作,承担储能电站、送出线路临时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承担施工临时用地(吊装平台、设备运输道路、堆场等)的租赁;⑤协助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协调费用。⑥配合招标人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通信协议》、《高压供电合同》等。 2.4计划工期:2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为准。 2.5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和达到规定的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行业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结论为合格; 设备采购质量标准: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类材料(设施、设备)物资均须满足施工设计图纸与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设计资质: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1 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B 类),且项目期间未担任任何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2)施工负责人 1 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B 类); (3)设计负责人 1 名,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或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以上人员及其他专业负责人均需提供人员在本单位(或其分支机构)2026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 3.3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本次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本项目联合体服务内容包括设备采购。 (8)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本项目施工部分工作内容的单位。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