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现就“关于开展2023年配电设备送样检测(第一批)工作的公告”相关内容进行澄清。
1. 针对附件6中关于检测机构能力、资质要求与公告正文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更改,检测机构能力、资质要求以公告正文要求为准。
(1)将附件6第(四)条第(1)款:“具有有效期内的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全国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认证证书”修改为“具有有效期内的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全国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认证证书”;
(2)将附件6第(四)条第(1)款第5)项“应具备满足全域物联网平台接入的测试平台”修改为“GB/T 16927.1-2011 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1部分: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
2. 针对《03- 和2023年配电自动化设备送样检测大纲(配电自动化站所终端)》中“外观结构检查”和“逻辑保护功能试验”项目标准引用错误问题进行更改,即Q/CSG 1203077-2021更正为Q/CSG 1203078-2021,详见更正后的检测大纲。
附件:
附件6:送其他检测机构的工作说明-更正后
《03- 和2023年配电自动化设备送样检测大纲(配电自动化站所终端)-更正后》
输配电部
2023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附件6:送其它检测机构的工作说明-更正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