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南方航空股份 工程技术 (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对南航工程技术 2025年FAA- DAR/DER及EASA-CAMO/DOA工程评估服务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项目简介
1.1 招标项目名称:南航工程技术 2025年FAA-DAR/DER及EASA-CAMO/DOA工程评估服务项目。
1.2 项目编号:CZ2024017405。
1.3 项目类别:服务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招标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序号 | 招标内容 | 预估采购数量 | 合同交易上限 (含税) | 备注 |
1 | 选择1名投标人为南航飞机(处于退租阶段的经营性租赁飞机)提供涉及飞机租赁合同要求相关的FAA-DAR/DER以及EASA-CAMO/DOA工程评估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 | 45架飞机 (按实际发生量) | 2400万元人民币 | FAA-DAR/DER以及EASA-CAMO/DOA工程评估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 |
单机限价(元人民币)(不含税) | |||
单机限价 =计件限价+计时限价 | 计件限价 =计件项目限价×实际发生件数 | 计件限价=234000元×1件(FAR121/EU OPS-1符合性报告,单机1件)+97000元×1件(FAA/EASA无特殊适航要求声明,单机1件)+126000元(南航或乙方安排编写的工程指令或工程方案)×实际件数+38000元(客舱布局图LOPA、应急设备图等其他工程图纸文件)×实际件数 | |
计时限价 =工时费率限价×实际发生工时数 | 工时费率限价=1950元/h (每个计时项目限价相同) |
1、以上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因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投标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招标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3、投标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投标无效。其中本项目的合同交易上限为2400万元,单机限价=计件限价+计时限价。计件限价=计件项目限价×实际发生件数;计时限价=工时费率限价×实际发生工时数。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和数量为预估数据,招标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合同期内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单项价格不再进行相应调整,并按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4、本项目报价只允许以美元和人民币投标,不接受其他货币单位报价。在进行价格评标时,以开标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
1.6 服务地点及成果交付时间:
序号 | 内容 | 服务地点 | 成果交付时间 |
1 | 符合性报告/信函/声明、批准证件 | 招标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在完成必需的飞机检查及文件审核或用户书面通知确认后72小时内提供; |
2 | 工程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 招标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在用户书面通知确认后72小时内提供; |
3 | 规章/工程咨询服务 | 招标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在用户发出书面信函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 或招标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1.9 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 投标,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 、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如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投标人,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属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公司商事登记证明或证书扫描件及中文译本,并应附有供应商或其负责人的签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符合此项要求,下同)。
2.3 投标人已取得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证书,则须提供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证书(对应每种能力提供一份资质证明或证书即可);若投标人未取得或部分取得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证书,则须提供对应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证书材料,以及对应相关的合作协议(投标人未取得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其中任一项能力资质证明或证书的,须提供1.与已取得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能力自然人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应每种能力提供一份合作协议即可);2.以及该自然人或机构取得相对应的FAA DAR/FAA DER/EASA CAMO/EASA DOA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证书。)
2.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投标。分支机构( )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 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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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csa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