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137/17-WL-003)
一、 招标条件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 数字驾驶舱建设、机房建设、系统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项目规模: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集中调度控制中心建设详见各标段招标文件要求。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监理单位核发开工令之日起三个月。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具体为: (1)软件产品-数字驾驶舱建设(CHDTDZ137/17-WL-00301):对公司数字驾驶舱进行功能开发,对展示画面定制开发,对三维数字沙盘功能定制开发。提供驾驶舱配套硬件设备,提供3年免费软件升级服务以及1年软硬件整体维保服务。 (2)信息通讯系统设备及配件-机房建设(CHDTDZ137/17-WL-00302):为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集中调度控制中心新建配套机房,配置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数字程控调度系统、网络设备系统、服务器和其他相关设备等内容,并完成配套设施的集成安装和联合调试工作。 (3)信息通讯系统设备及配件-系统设备采购(CHDTDZ137/17-WL-00303):建设水电及新能源集中调度控制中心,配置LED全彩屏显示系统、分布式管理系统、生产值班终端、无纸化办公系统、音频扩声系统等系统和设备,并完成配套设施的集成安装和联合调试工作。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软件产品-数字驾驶舱建设】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具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3级及以上证书。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信息通讯系统设备及配件-机房建设】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9.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信息通讯系统设备及配件-系统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3.1.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项目 联系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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