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1. 招标条件
本辽宁分公司2025-2026年脱硫石灰石(粉)集中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辽宁省
2.2 规 模: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大东港区,距丹东市37千米,距大连市287千米,距沈阳市323千米,现投运2台单机容量为350MW的火力发电机组;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电厂(简称:营口电厂)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境内,距营口市区63千米,距盖县23千米,距熊岳14.5千米,现投运2台单机容量为320MW和2台单机容量为600MW的火电机组;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营口热电厂)位于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最南端,距营口市区约10千米,现投运2台单机容量为330MW的火力发电机组;营口仙人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仙人岛热电厂)位于辽宁省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滨海大道与南仙路交汇点的西南面,距沈阳市204千米,距大连市166千米,现投运2台单机容量为50MW的燃煤空冷背压供热机组;(大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连热电厂)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厂址东侧、北侧为大连湾,南侧约1千米为大连石化公司,现投运 2台单机容量为50MW和2台单机容量为350MW火电机组。
2.3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其中石灰石(粉)主要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
指标 |
合格品 |
备注 |
CaCO3 |
Wt-% |
大于92 |
满足电厂最低质量要求 |
CaO |
Wt-% |
大于51.52 |
满足电厂最低质量要求 |
MgO |
Wt-% |
小于1.7 |
满足电厂最低质量要求 |
SiO2 |
Wt-% |
小于2.0 |
满足电厂最低质量要求 |
石灰石粒度 |
MM |
不超过20,不小于2 |
满足电厂最低质量要求 |
石灰石粉粒度 |
UM |
小于44μm,95%过筛率 |
满足电厂最低质量要求 |
2.4 标段划分:华能辽宁分公司2025-2026年脱硫石灰石(粉)集中采购,暂估采购总量共计126500吨,根据地区,本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
第一标段:丹东电厂石灰石采购,暂估采购量20000吨,标段编号:HNZB2025-05-3-013-01;
第二标段:营口电厂、华能仙人岛热电厂石灰石采购,暂估采购量61500吨,其中营口电厂暂估采购量55000吨,仙人岛热电厂暂估采购量6500吨,标段编号:HNZB2025-05-3-013-02;
第三标段:营口热电厂石灰石采购,暂估采购量15000吨,标段编号:HNZB2025-05-3-013-03;
第四标段:大连热电厂石灰石(粉)采购,暂估采购量30000吨,标段编号:HNZB2025-05-3-013-04;
2.5 交货地点:丹东电厂、营口电厂、仙人岛热电厂、营口热电厂、大连热电厂生产现场。
2.6 交 货 期:执行期内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到货。
预计供货期限:2025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统招分签,与项目所在公司分别签订合同。框架协议执行期为一年。现提报采购数量为预估量,数量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投标人如为石灰石(粉)开采加工企业,须具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与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所供石灰石(粉)的最新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须符合石灰石(粉)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2)投标人如为经销商/代理商,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并参照对石灰石(粉)开采加工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采加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所供石灰石(粉)的最新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须符合石灰石(粉)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3.2.2 业绩要求:
(1)标段1—3的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石灰石累计供应5万吨以上的有效合同业绩,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业绩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供货范围数量页、签字盖章页等),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2)标段4的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石灰石粉累计供应2万吨以上的有效合同业绩,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业绩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供货范围数量页、签字盖章页等),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石灰石(粉)开采加工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只能有一家单位(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如果产品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如果两家及以上同一制造商的代理商同时投标,且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以投标报价低者通过资格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5月06日09:00起至2025年05月13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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