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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下达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期碳配额清缴最后期限 已有5家未履约单位曝光

   日期:2021-01-18     浏览:6    
核心提示:7月27日,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中工作会议,公司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员工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集团公司2020年
 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抓紧时间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据北极星碳管家网不完全统计,近期已有5期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案件曝光(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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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组织各行政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

并组织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各行政区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所属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

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的限期改正和处理工作。请组织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

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请组织落实并在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你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同步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朱磊

电话:(010)65645638

附件:XX省(区、市)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情况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5日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收官后,多起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案件曝光:

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全国首例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案。

而就在一天后,1月4日,伊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称,发现伊春市两家热电企业存在2019-2020年碳排放超出国家发放免费碳排放配额,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清缴超出部分碳排放配额的行为。随即,伊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已对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未按时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0日,淄博市查处了该市首起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违法案件。据了解,在该市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热电企业进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于1月20日予以立案查处。

2月7日晋城生态环境局发布查处该市的首例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违法案件的相关信息。据了解,晋城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2019-2020年度的碳排放配额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25000元。

2月10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某热电企业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其处三万元的罚款,目前,罚款已经缴纳到位。

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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