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唐浙江 大唐台州头门港电厂(2X660MW)给煤机设备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大唐浙江 大唐台州头门港电厂(2X660MW)给煤机设备招标项目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给煤机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SHZJ-202506WZ-032.2 建设
2.8 招标范围:大唐台州头门港电厂2*660MW 机组项目电子称重皮带式给煤机设备12 台(2 台套);主要包含:电子称重皮带式给煤机本体(含变频电机、减速机、电子称重系统等)、变频器、电控箱、动力箱、电缆、出口煤闸门(含执行机构及进出口正反法兰及紧固件)等。
2.9 交货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信用网站(查询网
(2)按照大唐集团 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无
3.2.2 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无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5 年(自2020 年5 月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为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 台套与 600MW 及以上机组相配套的已投运满一年的电子称重皮带式给煤机设备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运行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证明材料须同时至少包含:(1)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2)投运证明材料:可以是用户证明或验收证明或使用证明或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投运的材料,须有合同甲方或最终用户的盖章或签字。运行时间自投运证明材料所注明的投运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若投运证明材料未注明投运时间,则以材料开具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特别说明
3.3.1 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同品类的大唐集团 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视为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已通过初步评审,但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其他评审标准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未具备大唐集团 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通过初步评审后,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3.2 参与本次投标且未在准入白名单内的投标人若通过本次招标初步评审,则补充到相应品类白名单内,有效期与最新公示的大唐集团 准入供应商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
3.3.3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